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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北大博士后假离婚后另寻新欢![多图]

佚名 2018-10-26 10:05:55 我不是潘金莲假离婚后另寻新欢 我要评论()

在婚姻关系中,因为涉及到财产问题,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导致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产生了一定的争执,甚至有的夫妻直接就上了法庭,而下面这位女性朋友的遭遇,则印证的现实版的我不是潘金莲,假离婚的骗局到底祸害了多少女人?

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北大博士后假离婚后另寻新欢!(1)

1、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

2014年5月19号,北京海淀民政局领证结婚,寓意‘我要久’,现在看来真是讽刺。

2016年9月13号,我的儿子出生,他对我呵护有加,精心照顾,对我流露出来的关心是那么的真诚和真实,我以为那是他出初为人父时的真情流露,我以为那是他因为我历经千辛万苦为他生下孩子时对我的心疼和感激,我以为我的孩子从此会有爸爸妈妈的疼爱而健康快乐的长大,可是一切的一切仅仅是我的以为。我没有想到一个弥天大谎,一个我万万没有想到的阴谋正走向我,把我和我的孩子推入了万丈深渊,而这幕后的推手正是我的丈夫,我孩子的父亲。

2016年11月10号,他以孩子在北京上户口为由,要我和他办假离婚。基于一个女人对自己丈夫基本的信任,我毫不犹豫的答应了,为了不增添不必要的麻烦,他让我不要告诉父母这个可笑的理由,我竟然也全部答应了,现在想来这一切真的是太荒唐了,他残忍的践踏了我的善良和对他的信任。

2017年春节,在探亲的时间里,表现出来的是依然是恩爱有加,贴心的丈夫,慈爱的父亲。外人看来一切都非常完美,模范夫妻,连我自己都被这假象迷惑的分不清什么是真的什么又是表演出来的。

2017年4月,孩子户口事宜已经全部落实。当我提出复婚时,戏剧性的一幕就出现了,他居然以夫妻感情不和为借口拒绝和我复婚。就那一瞬间,我脑子里闪过的第一个念头,我被骗了,电话沟通过后的结果就是,他告诉我,我所想的都是对的,我被离婚了。在他口口声声为了子的户口中离婚,在他以夫妻没有感情了不可能复婚,我被离婚了,净身出户。之后的沟通结果是愿意补偿我,把江西省玉山县的一套房子过户给我(注:当时这套房子首付款我自己也出了三万块钱,我父母借了七万,婚后一直还借来的外债,为了成全他做个孝子就答应写他父母的名字)。几天后他又突然反悔了,当时孩子很小,电话沟通不清楚,就先搁置,想等过春节回来当面沟通。

直到2018年1月份,有一天我无意当中看到他和其母亲的微信聊天。看到聊天内容,我醒悟了,也彻底崩溃了,小三已经怀孕数月,肚子马上显怀了。

2018年的春节他在小三那边过年,没回老家。后因为家里亲戚去世,大年初四晚上回来,这才在家人追问下才说出实情,答应就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重新拟定离婚协议,但结果就是一再回避,承诺2月28号前给答复,可之后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儿子不过问,玩消失。

我真的很无助,自己对他从无二心,对孩子悉心照顾,最后他却对我这样冷血。

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北大博士后假离婚后另寻新欢!(2)

2、看看网友是怎么说的

1.还是个人吗?法律的漏洞你的确能钻,但你现在的生活是建立在信任的前妻赌上你亲生儿子的未来的基础上的。这种男的说再多都没有,智商高手段多,能以自私自利的性格在社会上过的很好。唯一期望的就是老天开眼收拾他了。

2.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3.家庭问题,跟是否是北大博士后没有太大关系。

4.当时离婚就应该给自己留条后路,比如把他全部身家都压在自己手上,不然说不复婚就不复婚。假离婚变真离婚太多了!

5.重点是男方的妈妈还知道这件事情,一直隐瞒。

6.现任老婆看看吧、也许前妻现在就是你以后得写真。

7.离婚是好事儿,这种男人过下去,会动心思要你的命,远离渣男。

8.男方一家子人渣!这孩子这么小后妈也有孩子能对他好?!可怜的孩子刚出生就有后爹后妈,造虐,当初为什么结婚生子!

9.你没理由要求赔偿的,口头约定复婚没有法律效力,离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自认倒霉吧……体面点。

10.所以不管学历有多高,学校有多好,其实都是有人渣的。

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北大博士后假离婚后另寻新欢!(3)

3、在婚姻中保护合法权益

一、预备阶段:婚前

(1)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方式可以保障夫妻之间财产的独立性,对于再婚夫妻或经济地位相差过于悬殊的夫妻中运用的比较多。

但这种方式在适用上有一定的要求和风险。首先,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无约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实行共有制。其次,对产生共同债务的风险难以控制,虽说有了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夫或妻婚后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但若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且不知夫妻之间的约定,那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另一方清偿债务,只是在这种情况另一方有向实际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一下几点: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4、协议的生效、撤销;5、违约责任。

婚内财产协议是把双刃剑,不能盲目适用,毕竟这种协议的人情味太过于淡漠。

(2)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以过错方因过错而对无过错方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约定,这种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条款的履行是以一方存在协议中列明的过错为前提,而非直接对离婚设置限制条件,因此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有效。

夫妻忠诚协议对过错方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或者说弱势的一方愿意为自己的婚姻上一个“保险”。

夫妻忠诚协议的范围很广,可以涉及到婚前财产的转化、婚后财产归属、也可以涉及到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如果运用的好,无疑对婚姻双方都树立了一个“家规”。

有人反对夫妻忠诚协议,认为这种协议强迫了个人的感情发展,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我想说的是,很多人都故意恶化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本质,只是因为他们不想被束缚,不想为自己的不负责买单。夫妻忠诚协议其实并不限制人的感情发展,只是限制了感情发展的时段,将《婚姻法》中的忠诚义务变成一条具有可操作性、带有惩罚性的条文,而不再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与婚姻自由原则并不冲突,若配偶之间真是感情破裂,大可离婚后再寻找真正适合自己的另一半,这样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将伤害降到了最低。

(3)婚房购买

随着最近《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很多女性都开始担心自己的利益,因此渐渐流行了一句话就是“只要离婚,女方就要净身出户”。但我认为作为当代女性我们无需一味的害怕,认清法条。我们现在就来解读一下《婚姻法解释三》中看似对女方不利的条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这个条款的限制很多,首先,该不动产必须全由一方父母出资,只要我们改变一下出资方式,就可以不适用此条款。其次,产权必须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若将两人名字都加上则也可以规避此条款的约束。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由于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一般都是由男方来支付购置新房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一人一半,而《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无疑对大多数女性是一个重重的打击。但是,这个条款如果倒过来分析是由女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就会有截然不同的效果,就算不能做到,至少一人一半也是可行的,只要避免首付款都出自一方即可。其次,将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也可以规避该条款。

二、经营阶段:婚中

婚姻是神圣的,夫妻之间应该坦诚相对,若每日都在算计那婚姻也不会幸福,这时候的女性只要好好经营自己的婚姻即可。这个时候妻子不要算计太多但至少要清楚家庭的收支情况,清楚丈夫的资金流向但不要去干涉,了解即可,试着做一个“傻女人”。

了解资金流向的好处在于它可以防患于未然,不至于在离婚时对方恶意偷偷转移财产或离婚后执行不能。在很多传统的家庭中,女性往往在婚姻关系中一般都将重心放在家庭,对丈夫在外拼搏的事过问不多,当面临婚姻破裂时手无缚鸡之力,连家庭财产多少也搞不清楚,最终导致了个人悲剧。

三、救济阶段:离婚

一般离婚可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一般不会有什么纠纷,只有诉讼离婚争执不断。

诉讼离婚时,争议点一般集中在一下几方面:

1、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对象只是婚后财产,有很多情况当事人会分不清什么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导致分割结果与想象中的差距太大。若要分割财产,第一步就是分清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确定可分割的范围才能进一步正确争取自己的利益。

2、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

在离婚阶段,双方的对立面已经非常明显,在财产分割的环节就表现的更加淋漓尽致,所以很难避免有时对方会伪造一些夫妻共同债务来减少可供分割的财产份额。但由于伪造的证据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时间性,只要我们抓准这个调查的点,就可以避免被伪造的证据伤害到。其次,有时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债务的性质才能进一步定性。

3、婚姻财产中几种特殊财产的分割

存款、房产等一些有形财产是比较常见的财产分割对象,一般争议点比较普遍也较好掌握,但有一些比较个别的类型,当我们遇到时会变得不知所措,我们现在来举几个例子: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人身性比较强,不因婚姻缔结而转移,但是知识产权衍生出的即得利益(财产性)就要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既得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

(二)股权

随着私营企业经济的发展,股权作为一种权利财产不同于货币、实物,分割起来非常复杂也很困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由于每个案子的不同,股权的价值、具体分割方式的谈判都要通过具体情况才能分析。

4、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在离婚阶段除了夫妻财产需要分割外,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般都遵守“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孩子年龄为10岁是一个分水岭,10岁以上的孩子就要考虑孩子自己的选择。孩子的年龄、孩子的性别、父母的各方面条件都是处理抚养权的标准。

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北大博士后假离婚后另寻新欢!(4)

可能你在看了这件事情之后,觉得这简直太不可思议了,好像完全是小说或者电视剧里面的情节,但是如此阴谋深重的戏剧性的事情却是真的发生了,而且可能就在你的身边,所以女性朋友一定要打起12分的精神,坚决保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要理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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